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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rina.pan 发表于 2018-9-7 10:20

中国9月首次自动交换CRS征税期或未同步

经过一年多准备工作后,CRS(共同申报准则)即将进入倒计时,按照税务总局的要求,中国将在今年9月首次开展金融账户涉税信息的自动交换。

  作为一个新事物,到目前为止,全球尚未有任何国家具有CRS涉税信息交换的完整实操经验。对于高净值人群来说,CRS一度被理解成劫富济贫的税收政策,并造成高净值人群的“恐慌”。

  根据《中国经营报》记者最新了解到的消息,CRS交换来的信息主要用来核查纳税人是否依法履行了纳税义务,并不是交换回来信息就直接征税。税务机关需要根据这些信息依法判定纳税人是否需要征税,以及按照什么标准,征收多少税的问题。“更为重要的是,9月份我国首次开展CRS自动交换工作,具体的实施进度要依据OECD(经合组织)政策和税务总局的要求进行。”一位国际税务人员解释。

  目前已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参与了CRS,第一批以英国、德国、法国、意大利等欧盟国家为代表,承诺于2017年9月开展第一次账户信息交换,第二批包括中国、中国香港地区、中国澳门地区等。

  税收身份界定

  “中国实施CRS后,信息交换给谁,谁来征税的标准是以税收居民身份来判定的,主要看其是否是中国税收居民,而不是根据国籍来判定。”中国国际税务研究院研究员刘爽表示。

  一个很简单的例子,假如你是英国国籍,但是多年来都在中国工作、居住,那你就是中国税收居民,在境外的金融账户信息也要交换给中国税务当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我国的个人税务居民分为两类情形:一类是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侨民,但不包括虽具有中国国籍,却并未在中国大陆定居,而是侨居海外的华侨和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的同胞。

  其中,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另一类是在中国境内居住,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离境不超过30天,或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天的外国人、海外侨民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

  上述国际税务人员表示,这两类税务居民在中国的金融账户信息不会被交换至其他CRS参与国或地区,但是其在境外的金融账户信息需要交换给中国税务当局。

  今年早些时候,中国金融当局已经对此进行了全面布局。

  记者了解到,今年1月份,中国资产管理协会向其成员发出通知邮件,提醒各金融机构要做好CRS的应对工作,并使其影响降到最低,邮件特别强调金融机构需要完全遵守规则内容。

  澳洲会计师公会大中华区分会理事及大中华区税务委员会副主席刘明扬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中国CRS的实施意味着中国可能对非居民金融账户展开摸底调查。今年9月进行的第一次信息交换,中国个人或机构的海外账户信息将被呈报至中国税务机关。

  他介绍,目前中国各类金融机构都在按照自己的节奏推行CRS相关工作,但进展不尽相同。“银行等金融机构完成度较高,相比之下,一些金融机构对涉及CRS合规承诺的重视度有待进一步提高,工作进展相对比较缓慢”。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时间表,2017年12月31日前,金融机构完成对存量个人高净值账户的尽职调查。2018年5月31日前,金融机构报送信息。

  2018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与其他国家(地区)税务主管当局第一次交换信息。2018年12月31日前,金融机构完成对存量个人低净值账户和全部存量机构账户的尽职调查。

  合规性申报

  “据我们了解,中国税务机关可能会重点针对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个人账户等开展税务稽查,因此该类金融账户的尽职调查也将被重点关注。”刘明扬坦言。

  他分析,中国CRS实施的同时需要金融机构的积极配合,这一要求强化了税务机关对资料收集及申报规定的责任。“建立信息自动交换的法治规范,是中国配合全球维护税制完整不可回避的趋势”。

  不过,对于CRS目前全球范围内仍没有成熟的案例可供参考,国与国之间的信息交换也存在诸多变数,这给中国CRS的实施提出更多挑战。

  根据OECD信息,今年7月份,避税天堂列支敦士登宣布了两项与CRS涉税信息交换的措施。其中一个内容是宣布与澳大利亚之间的涉税信息交换范围的变化。

  通知称,列支敦士登将不再与澳大利亚交换有关澳大利亚税务居民2017年的涉税信息,并在现有信息系统删除所有已经收集的有关2017年度的涉税信息资料。

  在新的信息交换范围更改后,列支敦士登与澳大利亚的首批信息交换将仅交换2018年度1月1日至2018年度12月31日的涉税情报,并将于2019年9月才开始交换。

  对于这一情况,刘爽认为,CRS规定了已承诺实施的国家或地区之间需要相互挑选信息交换伙伴,双方均有意向的则可建立伙伴关系。“伙伴关系建立后,往往不会马上出台文件交换信息,具体进程需要根据各国的税收政策来制定,更为重要的一点是,CRS对各国税务机关的约束作用,并没有具体的惩罚措施,只能按照双方的自愿规则。”

  据悉,CRS是国际社会为了打破信息不对称而使用的征管协作工具,并非新的征税法律。它是对过去税务机关征管手段不足的补充,使得税务机关能够有效获取海外信息,以实现纳税遵从和维护权益。

  在此背景下,中国CRS的实施,对于高净值人群来说,税务筹划的作用尤为重要。

  刘明扬建议,鉴于高净值人群资产种类的多样性,投资范围的广泛性,经营手段的灵活性等特点,高净值人群需要咨询专业人士,以确定其税收居民身份,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谨慎合理安排涉税事宜。“当然,只要纳税人依法诚信进行申报,则无须担心因信息交换而增加税收负担。”刘明扬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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