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收入准则下的五步模型法
总体原则:第一步:识别与客户的合同。合同是否存在取决于是否满足相关条件。仅在特定情况下才能合并合同。在某些情况下可以采用合同组合法。
第二步:识别履约义务。单独核算“可明确区分”的履约义务。
第三步:确定交易价格。估计企业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可变对价(仅限企业“极可能”获得的金额)、非现金对价、重大融资成分及应付客户的对价安排。
第四步: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合同中各项履约义务。基于商品或服务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来分摊交易价格。
第五步:在企业履行履约义务的某一时点(或某一时段)确认收入。收入于(或随着)客户获得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而确认。这取决于特定的标准,可能发生在某个时点上,也可能发生在某段时间内。
[color=Yellow]第一步:识别与客户的合同[/color]
现行准则
没有相关规定。
新准则
规定了合同存在的条件:
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
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相关的支付条款;
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及
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新准则所称合同,是指双方或多方之间订立有法律约束力的权利义务的协议。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及其他形式。
[color=Yellow]第二步:识别履约义务[/color]
现行准则
指引有限,仅规定了部分交易的会计处理(如奖励积分)以及合同或协议包括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时的处理方法: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能够区分且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将销售商品的部分作为销售商品处理,将提供劳务的部分作为提供劳务处理。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不能够区分,或虽能区分但不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将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全部作为销售商品处理。
新准则
提供了一套完整的指引以识别单独组成部分,适用于所有产生收入的交易。在新准则下,“履约义务”是收入确认的核算单位,指合同中企业向客户转让可明确区分商品或服务,或向客户转让一系列实质相同且转让模式相同的、可明确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承诺。同时,新准则给出了可明确区分的标准,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商品或服务,应当作为可明确区分的商品或服务:
客户能够从该商品或服务本身或者从该商品或服务与其他易于获得资源一起使用中受益(“标准1”);
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或服务的承诺与合同中其他承诺可单独区分(“标准2”)。
同时,新准则给出了通常表明企业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的承诺与合同中其他承诺不可单独区分的情形:
1.企业需提供重大的服务以将该商品或服务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或服务整合成合同约定的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
2.该商品或服务将对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或服务予以重大修改或定制。
3.该商品或服务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或服务具有高度关联性。
[color=Yellow]第三步:确定交易价格[/color]
现行准则指引有限,新准则提供了一套完整的指引以确定交易价格。首先给出了交易价格的定义:是指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其次,提出了企业在确定交易价格时应当考虑的因素,包括:可变对价(及其限制)、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非现金对价、应付客户对价等。
(一) 可变对价(及其限制)
现行准则
没有相关规定,要求收入确认时应当满足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新准则
给出了明确的规定:企业应当按照期望值或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可变对价的最佳估计数,但包含可变对价的交易价格,应当不超过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
[color=Yellow]四) 应付客户对价 [/color]
现行准则
没有相关规定。
新准则
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即企业应付客户(或向客户购买企业商品或服务的第三方)对价的,应当将该应付对价冲减交易价格,但应付客户对价是为了向客户取得其他可明确区分商品或服务的,应当采用与该企业其他采购相一致的方式确认所购买的商品或服务。
[color=Yellow]第五步:在企业履行履约义务的某一时点(或某一时段)确认收入[/color]
现行准则
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提供劳务及建造合同在资产负债表日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在一段时间内按照完工百分比法计量。
新准则
企业在其履行履约义务,即将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的时点(或过程中)确认收入。控制权可能在某个时点上或一段时间内转移。新准则引入了属于一段时间内履行履约义务的条件:
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标准1”)
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标准2”)
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该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成本和合理利润)。(“标准3”)
满足上述条件之一的,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否则,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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