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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处理汇兑损益时应当注意点

一、实现与否
是否全部计入当期损益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汇率变动应确认为汇兑损益,因此,对外币账户均应按新汇率作为折合率,重新折合,并每月调整一次所有外币账户余额。如采用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人民币发生贬值,则外币资产发生汇兑收益,外币负债产生汇兑损失;反之,采用某种外国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人民币发生贬值,则人民币账户发生汇兑损失,人民币负债产生汇兑收益。
二、处理得失
按会计制度规定,汇兑损益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1)筹建期发生的汇兑损失与汇兑收益相抵后,如为损失净额,应从企业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按不短于5年的期限平均摊销;如为收益净额,按下列方法处理:一是从企业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按不短于5年的期限平均转销;二是留待弥补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亏损;三是留待并入清算收益。上述三种处理办法,由企业自行选定。
2)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汇兑损失净额,计入财务费用;
3)清算期间发生的汇兑损失净额,计入清算损益。其中与购建固定资产等直接有关的汇兑损益,在所购建的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前,计入资产的购建成本,同利息处理办法一样。
三、是否合法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外币兑换应遵守这样几项规定:应通过中国银行或国家授权的外币机构办理;应为国家规定的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只允许将自由兑换货币兑换成人民币,而不得相反。稽查外币业务往来交易时,应注意以上规定。
根据规定,企业将外币存款向银行兑换人民币,银行要按兑换当天牌价的买价计算。企业应将卖给银行的外币,按当天买价折算所得的人民币金额,与企业外币存款减少时按当天或当月1日国家外汇牌价折合的人民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处理。企业将外币向银行兑换另一种外币时,应按实际兑入的外币金额和企业选用的汇率折合为记账本位币,按实际兑出的外币金额和企业选用的汇率折合记账本位币,两者差额计入汇兑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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