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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结算方式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支付结算办法》,票据结算方式之外,还有以下几种常见的结算方式:
(一)汇兑
汇兑,是指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汇兑便于汇款人向收款人主动付款,分为信汇、电汇两种方式。汇兑适用于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的结算。
信汇是以邮寄方式将汇款凭证转给外地收款人指定的汇入行,而电汇是以电报方式将汇款凭证转发给收款人指定的汇入行。后者的速度比前者快,汇款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使用。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结算,都可使用汇兑结算方式。
(二)托收承付
托收承付,又称异地托收承付,是指根据购销合同,在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适用范围:
1、托收承付的收款单位与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2、托收承付的结算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3、收付双方签有符合《合同法》规定的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上订明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才能使用这一方式。
4、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万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千元。托收承付结算款项的划回方法分邮寄和电报两种,由收款人选用。
银行卡
(三)委托收款
委托收款,是指收款人委托银行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委托收款便于收款人主动收款,该结算方式适用范围十分广泛。无论是同城还是异地都可使用,即适用于在银行开立账户的单位和个体经济户各种款项的结算,也适用于水电、邮电、电话等劳务款项的结算。
委托收款分邮寄和电报划回两种。前者是以邮寄方式由付款人开户银行向收款人开户银行转头委托收款凭证、提供收款依据的方式,后者则是以电报方式由付款人开户银行向收款人开户银行转头委托收款凭证,提供收款依据的方式。
(四)国内信用证
国内信用证(以下简称“信用证”),是指开证银行依照申请人(购货方)的申请向受益人(销货方)开出的一定金额,在一定期限内凭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支付款项的书面承诺。
我国的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不可撤销信用证是指信用证开具后在有效期内,非经信用证各有关当事人(即开证银行、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同意,开证银行不得修改或者撤销的信用证;不可转让信用证是指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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