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产是单位或个人所拥有的以价值形态存在的资产,是一种索取实物资产的无形的权利。是一切可以在有组织的金融市场上进行交易、具有现实价格和未来估价的金融工具的总称。金融资产的最大特征是能够在市场交易中为其所有者提供即期或远期的货币收入流量。
1.过去我们的金融资产分为四类: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贷款和应收款项。
而新准则根据业务模式和现金流特征,将金融资产分为三类: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2.旧准则主要是根据管理层的持有意图和目的对金融资产进行分类,分类标准主观性较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而新准则要求根据企业持有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合同现金流特征”两个条件对金融资产进行分类:
(1)AC类:当金融资产同时满足“业务模式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和“合同现金流仅为对本金和利息的支付”(简称“SPPI”)两个条件时,应当分类为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2)FV-OCI类:当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是“兼有收取合同现金流量和出售两种目标”的,且合同现金流满足SPPI条件的,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3)FV-PL类:上述两种金融资产以外的,应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此举将会大大降低管理层对利润表的掌控能力。在旧准则下,银行可将权益工具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一旦金融产品卖出,权益里的变动会转回利润表中。而新准则将权益工具定性为公允价值,其变动计入综合收益,无法调回利润表。 |